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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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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9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监督活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依法取得
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以及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的规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专项监督。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有无在自行制定的文件中设定或违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是否有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

()改变或者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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