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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6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函〔2015〕129号)精神,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统筹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公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申报条件,体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包括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医务管理、财务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内容。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对申报条件作进一步细化。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的需求,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考评记录、服务承诺等方面材料。考评记录包括各级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相关部门既往3年内对所申请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级评定、例行检查等方面内容。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制
各级经办机构成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行政和经办部门人员、医疗保险专家、行业协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组成。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推荐或参保人员自荐产生。各统筹地区建立同城互认联合评估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遵守国家和地区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2.所在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情况;
3.医药服务项目开展情况;
4.医药服务质量管理情况;
5.医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6.医药服务场所和医疗设备配置情况;
7.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情况;
8.信息系统情况;
9.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10.其他人力社保部门要求评估的内容。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经办机构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布局、参保人员需求和业务经办服务能力等情况,制定本年度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工作方案,确定拟纳入协议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数量的需求,报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组织申报
经办机构通过政务平台发布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申报途径。医药机构按要求自愿申报。
(三)核实勘验
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校验。对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正在接受人力社保部门调查处理,或已被作出暂停、终止医保协议管理决定的医药机构,暂不受理。
对有必要现场勘验的医药机构,由经办机构组织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出具现场查勘意见。
(四)组织评估
评估小组依据评估规则、工作方案、申报材料、核查意见等开展评估,应综合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必要时可组织申报的医药机构进行陈述。评估方式和评估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评估工作全程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五)结果公示
对拟纳入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名单,在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谈判名单。
(六)协商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