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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