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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人社〔2016〕80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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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住建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地税局、安监局、总工会,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住建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安监局、总工会(群团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船舶等相关行业企业及其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建筑施工企业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的行业工伤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统筹地可根据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50%150%区间适当浮动。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1‰。

  三、关于参保缴费流程。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户名可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及缴费核定手续,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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