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现将《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7日
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浙建〔2016〕1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规定职责对被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住建局权力清单,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由法制科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在南湖区事权范围内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活动的市场主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结合执法类别分类设立抽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行政审批和市场变动情况,各责任单位在5日内报法制科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按所持执法证执法类别对应抽查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六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5%、不超过10%,抽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七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再次抽取进行递补。
第八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按照区住建局《行政执法规范手册》(南建〔2017〕5号)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情形。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形成检查报告,于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局法制科。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一条 严格依法随机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保障性住房出售(配租)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区住建局 | 承租户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查 | 1、保障对象是否仍符合保障条件; 2、是否存在转租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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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地产企业资质监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房产地开发经营期限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面积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3、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或者完成的房地产投资额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5、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职称; 6、是否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是否存在许可资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8、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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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编取资质证书的行为;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5、是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是否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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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业服务业监管 |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查 | 1、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资质标准;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3、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为;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是否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7、是否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 8、 是否有改变物业管理区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 9、是否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10、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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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随机抽查 | 1、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编取资质证书的行为;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等专业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2、是否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恶意拖欠聘用人员工资; 8、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9、建设工程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与经备案建设工程合同人员名册严重不符,或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经常离岗;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11、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类报表; 12、是否存在许可资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13、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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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随机抽查 | 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3、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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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市场 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3.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 4.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5.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6.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7.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8.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9.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10.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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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市场 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2.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4.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6.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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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6.建设单位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的; 7.建设单位未与依法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 8.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9.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10.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11.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的;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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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的;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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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 区住建局 | 项目单位 | 5%至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南湖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anhuqu/20210601/14622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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