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要求,“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下放管理层级至各市、县(市、区)。为切实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的有关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省人力社保厅主要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2.根据有关规定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跨地区招生的,要经生源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3.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名称,统一使用“xx市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xx县(市、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4.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5.会同编委办、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认真做好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