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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湖区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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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农业经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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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南农〔2017〕13号

关于调整南湖区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七星、东栅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快我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100号)和《南湖区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南农[2015]40号)(以下简称2015-2017年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2017年实施办法进行如下调整完善:

  一、对购置符合南湖区优势产业导向的先进适用新型农机重点推广机具,除享受各级财政购机补贴外,区财政追加补贴至购机金额的40%,补贴机具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的水稻穴直播机和新产品目录中的枝条粉碎机。

  二、对申请购置秸秆还田、收集及综合利用相关农业机械的区财政追加补贴,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2017年南湖区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根据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的《2015-2017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

  四、补贴对象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时,应签订《南湖区购置补贴农机产品承诺书》(详见附件)。

   

  附件:南湖区购置补贴农机产品承诺书

                                  

   

  嘉兴市南湖区农业经济局

  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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