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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操作规程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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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月8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2017月8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严重违法失信定义】本规程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浙江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依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约束和政府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职责分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实施。

省工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省局本级登记企业的名单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工商(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地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局本级登记企业的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市场监管)局及有登记职能的功能区分局负责其登记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牵头机构】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一个业务职能机构作为牵头机构(以下简称“牵头机构”)具体承担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其它职能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省工商局由企业监管处牵头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工作,信息办、法规处和其它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第五条 【法定列入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法公示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等措施: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经营异常满3年”);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被撤销登记”);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传销违法”);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直销违法”);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不正当竞争”);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发布虚假广告”);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商标侵权”);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被停止商标代理”);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其它严重违法”)。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失信类型定义为“累计违法3次”),也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 【违法情形起算日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时间界限,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起算。其它违法情形的时间界限,自2016年4月1日开始起算。

第七条 【经营异常类列入前公告】 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由警示系统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经营异常名录期满3年提醒公告”,提示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其中企业在公告之日起至3年期限届满期间履行相关义务,且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则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在3年期限届满且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负责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严重违法案件标注】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工商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简称“案件系统”)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案件系统自动根据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对属于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案件予以标注,并自动交换到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简称“警示系统”)。

其中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在本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开发的省级异地处罚信息交换系统(具体应用操作方式另行告知),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到当事人所在的省级工商部门,并在信息交换系统上注明是否属于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外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浙江省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上述流程处理后,将自动交换到警示系统,相关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属于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予以标注。

第九条  【严重违法情形发现】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使用警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管理”模块相关功能,定期检索本部门登记的企业是否存在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情形。

登记机关通过检索或其它途径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形进行核实,经确认做出列入决定并予以公示。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决定的,在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国家工商总局通知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列入审批程序】发现企业存在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登记机关按以下流程处理:

1、申请报批。牵头机构根据警示系统提示或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指定经办人核实相关情形,经确认应当列入的,在警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管理”模块中进行列入申请操作,经牵头机构负责人初审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形成列入决定。

局领导批准日期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日期。列入决定书由警示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列入事由、列入日期、权利救济、列入文号、作出决定机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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