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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1-2018-0006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 文件 |
浙 江 省 档 案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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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浙 江 省 档 案 局
2018年6月29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数字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在行政事务管理活动中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等。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各类档案,推进数字化档案室建设,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各类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制度;
(二) 指导、督促、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各类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统一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
(三) 负责各类档案接收、保管和利用,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四)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 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和接收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应科学、准确。 档案立卷归档应遵循司法鉴定机构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征,保持文件材料之间关联性,区别不同种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本机构各类档案,做到文件分类有序、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
第九条 文书档案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年度考核,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投诉处理材料,以及本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司法鉴定管理机关文件等资料。
文书档案应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 业务档案包括鉴定实施中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或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检材等材料。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应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跨年度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谁鉴定谁立卷,做到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定结案后,应在30日内完成整理并立卷。
第十二条 业务档案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告知书;
(五)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六)身份证明;
(七)鉴定文书正本;
(八)鉴定文书底稿;
(九)司法鉴定复核记录表;
(十)检验检查记录;
(十一)外部信息核查/验证表;
(十二)鉴定资料流转单;
(十三)送鉴材料;
(十四)送达回证;
(十五)收费凭据复印件;
(十六)其他应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十七)卷内备考表。
退还委托方送鉴材料,与鉴定相关的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附加说明。
第十三条 按特种载体档案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库光盘、CT片、X片等,应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和相关鉴定档案参见号,单独整理存放。
第十四条 科技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科学研究、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科技档案应按照《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等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等规定归档。
第十六条 卷内文件材料编号、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文件材料经系统排列后,应在有文字的文件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二)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三)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著录,标明起始页码,最后一份文件材料应标明起止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