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09号)、《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9号令)、《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6〕61号)等规定,现就第三批划转实施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实施范围
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下列范围内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嘉善县已划转),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具体为:
(一)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73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1);
(二)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建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217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