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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18〕54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城镇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为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意见》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不含长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简称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

  2.区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订、宣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发改(物价)、公安、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审计、行政审批、地税、国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住房租赁补贴三种保障方式,并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5.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常态化。

  二、申请条件

  (一)收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主体。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1.第一类: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家庭。

  2.第二类: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的家庭。

  3.第三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成员条件

  申请家庭的成员组成,一般可分为下列五种情形:夫妻、夫妻和未婚子女、单身、单身(离异或丧偶人员)及未婚子女、失独家庭五种。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1.第一类家庭申请要求,申请家庭成员以其所持有的、用以证明低收入证明材料的“四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2.第二类、第三类家庭申请要求,申请家庭成员,由夫妻、夫妻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单身(33周岁及以上,由福利院抚养长大且已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放宽到18周岁)、单身(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岁以下)、失独家庭五种情形构成。

  (三)户籍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南湖区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兴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居民户口满3年。

  2.驻嘉部队人员,其家属已取得南湖区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四)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其中,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其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没有上述协议或文书的,以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为准,且该声明对另一方的申请同样具有效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现房;

  (3)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包括拆迁或征收过程中,以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5)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即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6)申请家庭成员,截止到申请之日(含),离异不满五年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至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2.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至申请之日(含)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受理日(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但在计算保障住房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属于申请家庭成员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申请家庭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申请日(含)前申请家庭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但需提交公证文书。

  (3)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以及失独家庭于申请之日(含)之前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对符合上述三类情况的,由申请家庭书面提出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属失独家庭的由卫计部门证明。

  (五)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在申请之日(含)起上一年内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之日(含)超过一年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就近提出申请或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文书未明确子女抚养权问题的,需提供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如一方已故须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日(含)的上一年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3)第一类家庭成员,如有优抚对象、见义勇为、残疾证书以及失独家庭证明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户籍所在镇(街道)和区行政服务中心于收齐申请家庭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进行汇总、并录入南湖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申请家庭户籍所在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填报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中。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将申请家庭资料汇总、整理成册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移交各核查单位。

  (二)项目核查

  1.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南湖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审核报告》(含家庭年总收入、税务、车辆、低保及婚姻状况等),并将《核对结果审核报告》反馈给区住建局。

  2.其他部门涉及的房产核查项目实行“并联”审核,同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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