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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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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

印发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支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经研究,制定《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人力社保厅医保处 胡振产,0571-87050376

省财政厅社保处      朱家立,0571-87056582

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李旭日,0571-8770937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914

 

 

 

 

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49号)要求,为支持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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