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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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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关区各关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关区各关主送机关: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等部门对2010年颁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2019年75月1822日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制造强省建设,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关键基础件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培育建设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大、业绩显著、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鼓励我省特色优势明显的汽车零部件、纺服、家电、家居、五金、橡塑、化工等行业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加大人才引育和创新投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各市县对成功创建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条省经信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省经信厅联合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信厅联合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柯桥区和上虞区(以下简称各市、县(市、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1亿元);建筑业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15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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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制造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200万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 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三档执行):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及以上的企业为1.5%、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5%;高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5%。

  •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30人);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50名;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六)已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年以上。

  •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信厅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网上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一般为当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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