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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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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巩固和提升粮食产能,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粮食产业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大粮食安全观”,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计发〔2019〕14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农种发〔2019〕3号)等精神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城乡融合,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夯实基础。

二、强化粮食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一)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耕地保护补偿政策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项目,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继续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沃土工程、商品有机肥补贴等促进耕地地力提升项目,打造良田沃土。

(二)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健全覆盖主要土壤类型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掌握耕地质量状况,完善质量保护技术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组织开展176个监测预警点位建设,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集成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控。深化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启动开展农用地土壤超标点位“对账销号”行动,推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三)加快培育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加快培育粮食生产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把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与带动散户种粮增收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支持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聘请职业经理人。深入推进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开展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深入实施“嘉兴乡村振兴人才新政”,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到现代农业领域就业创业,从事现代化粮食生产经营。

三、完善粮食产业扶持政策

(一)加快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市本级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0元的直接补贴,主要由省补资金承担。对不以粮食生产为目的或未正常生产管理的原则上不予补贴。鼓励规模种粮主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的,扣除其当季种粮补贴。扶持培育旱粮规模经营主体,市财政对市本级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在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增加每亩40元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主体,在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增加每亩20元补贴。区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配套。

(二)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要求。加强市场监测,适时启动预案,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引导和鼓励种植优质粮食品种,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市本级确定2019年晚粳稻订单收购品种为:嘉58、嘉67、秀水14、秀水121、秀水134、中嘉8号。对农户按市本级订单交售的晚粳稻给予每50公斤12元的奖励。继续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给予贴息。加快培育多元化市场收购主体并积极引导其入市收购。进一步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对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

(三)加大粮食全产业链农机购置补贴支持。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装备的补贴需求,加大对粮油生产、加工、仓储机械设备的扶持力度,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等粮油生产所需重点机具实行地方累加定额补贴。市本级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市财政承担50%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区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补助。

(四)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种植户参加稻麦、油菜政策性保险。市财政承担市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地方配套部分以及水稻、小麦、大麦、油菜等险种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的50%;市本级对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开展附加商业性农业保险,以及创新开展农用机械综合保险等相关涉农保险的,由市财政承担25%的保费。区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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