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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湖区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通知》(浙民助〔2018〕77号)精神及有关具体要求,经研究,制定《南湖区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

2020年7月29日

南湖区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镇(街道)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保障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嘉兴市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嘉政发〔2016〕4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由镇(街道)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48号)要求建立的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的专用款项。

第三条通过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行“快速响应”,有效解决困难人群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具有南湖区户籍或者持有南湖区《浙江省居住证》,符合临时救助政策要求的临时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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