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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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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监管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的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到2020年9月底达到50%以上,到2020年12月底达到80%以上。2020年6月30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二、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其他投资项目相应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设立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房屋建筑、装饰、桥梁为20%,公路、水运、水利工程(不含河道工程)为15%,河道、给排水工程为14%,隧道工程、道路桥梁组合工程为12%,城市轨道土建工程为10%,道路工程为8%;并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贷款产品,在发生工资专用账户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当月工资时,临时启用专项贷款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到位后,银行可按原贷款金额从专户中划转还款。同时,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人工费分账比例。

三、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要求,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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