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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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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行政裁决职责得到切实履行,逐步实现行政裁决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推进,形成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格局;行政裁决制度不断健全,实现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行政裁决功能充分发挥,成为行政机关加强源头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一)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二)明确行政裁决实施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实施主体。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鼓励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管辖权限、时限要求等受理和审理案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行政裁决案件。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所涉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本级政府的行政裁决案件。

(三)规范行政裁决程序。

1.行政裁决受理。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应及时将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2.行政裁决审理。行政裁决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并可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

3.行政裁决决定。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坚持公平中立原则,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有关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没有明确的,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细化行政裁决流程。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政府网站上公布。省级行政裁决机关要抓紧制定本系统行政裁决的工作程序、法律文书和操作规范,指导本系统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推动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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