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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1〕14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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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70—2021—0002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29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部署,深化应急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依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情形。

第三条 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许可条件和要求、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四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五)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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