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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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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聘请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聘人员);

(二)从外单位借用内审机构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参与审计(以下称外借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部人员为外聘人员和外借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管理、保障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原则,省审计厅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工作,并严格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等系统外单位聘请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章  聘请管理

第四条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等要求,省审计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协助参加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省审计厅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需要外聘人员时,应从中标的协审单位名单中选择。

第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省审计厅统一与中标的协审单位签订服务期内协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省审计厅聘请外聘人员,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临时聘请。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人员参与审计,并按提供协审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标准支付协审费用。

(二)固定聘请。根据年度计划,从协审单位中选择部分人员长期固定在厅机关参与审计工作,并按年度出勤和考核情况,按标准支付协审费用。

厅人事处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的计划和统筹使用管理。

第七条  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部门根据必须和必要的原则,提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填列计划表,列明项目名称、聘请人员的数量、工作天数和协审经费预算,简要说明聘请原因及工作安排情况等,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厅人事处。

厅人事处归集各部门填报的计划表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和送签,并组织秘书处和厅办公室、法规处、内审处等处室召开工作小组会议进行研究。厅法规处主要负责对聘请外部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厅人事处、内审处和秘书处主要负责对聘请外部人员数量、计划时间、工作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厅办公室主要负责对费用标准及协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处室进行修改调整。

厅人事处根据审核研究意见,编制年度外部人员聘用计划,经分管计划、人事、财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八条  外部人员协审经费预算如超过省财政厅批复的专项经费预算,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经厅党组会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专项经费。执行中,各部门需要对聘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向厅人事处报备,由厅人事处会同办公室提出意见,必要时参照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需要外借人员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可在对口联系单位中落实具体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厅内审处、省内部审计协会协调落实。在外借人员参与审计前,省审计厅应与其签订有关借用协议。

第十条  根据外聘人员工作计划,各部门从协审单位中择优选择身体健康、职业道德良好、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人员参与审计。固定聘请的协审人员由厅人事处统筹分配到审计工作中。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和12月,厅人事处对协审单位参与审计工作进行梳理统计。对半年未参与审计工作的协审单位,应通知提醒各部门要优先从相关协审单位中选择协审人员,加大聘请力度。在招标服务有效期满前1年,如非协审单位自身原因,存在未参与审计工作的,厅人事处应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专门聘用计划,确保每一家协审单位在服务期内均能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单位和外部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部人员的管理,采取统分结合、谁使用谁管理的方式,外聘人员由厅人事处牵头负责,外借人员由厅内审处、人员使用部门负责,在参与审计期间由各审计项目责任部门负责现场管理。厅人事处应定期统一对外聘人员进行廉政和纪律教育,各使用部门应加强对外部人员的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以及审计业务培训、审计工作质量管理,提高协审工作绩效,维护国家审计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在参加审计项目前,应按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将外部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并加强审计现场管理,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工作。

省审计厅不同部门承担的同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人员总数应适当平衡。审计组中外聘人员数量应区分不同类别项目适当控制、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的审计质量管理和廉政监督。审计组组长应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和廉政情况的监督,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和廉洁从审。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的外聘人员有权要求更换,并可按不合格情况扣减费用。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项目涉密情况和审计事项敏感程度,各部门和审计组应对审计组成员合理分工,对外聘人员合理安排审计内容和工作范围,主要参与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投资项目等审计;借用的内审人员一般参加同类、同系统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

外部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下列事项的审计:

(一)查阅党政机关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敏感事项;

(二)调查领导干部的存款、房产等个人敏感事项;

(三)讨论研究重大违法违纪涉及移送的敏感事项;

(四)其他不宜由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外部人员应当严格按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审计,因审计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单位调查时,应当与审计机关人员一起参加,在审计实施中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单独会见或交换意见。

外部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如审计机关人员阻止外部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部人员可以向阻扰人员的上级领导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外部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获得的所有纸质、电子资料和电子数据及相关技术文档,不得违规复制和留存,严禁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条  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其审计结果必须同时有审计机关人员审核签名,审计组应对外部人员的工作结果资料审核把关,各部门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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