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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2.2  省联席会议(省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3.4  风险识别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分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省联席会议转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转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联席会议(省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召集人(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浙江省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省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应急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担任。

省联席会议(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及省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急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联席会议(省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协调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境外媒体接待服务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和道路管控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外省支援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并协调抢修力量。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散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涉外、涉台事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力量,归口协调驻浙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浙江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地的警戒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进行监测和趋势预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省电力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后,省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4   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手中。

3.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研发和推广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   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分级

各级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3.2.3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信息,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3.1   黄色预警响应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3.2   橙色预警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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