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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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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信访件内导分流和规范办理工作流程图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做到事事跟踪有回音、件件化解有着落、环环录入可追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信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访诉分离与分类处理的界定。访诉分离是指对属于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管理的事项,依法可以通过诉讼、复议等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律程序解决的,作为涉法涉诉事项处理,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区别。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机关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按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导入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律程序,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分类处理是指,在区分涉法涉诉事项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请求,凡是按照本机关法定职责应当通过行政仲裁、行政许可、行政裁定等法定行政程序解决的,分别导入相应的法定行政程序办理, 防止大量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诉求进入行政机关信访渠道;对不能导入法定行政程序的投诉请求,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信访受理范围的,作为信访事项办理。

二、多元化解与依法分类处理相结合。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6]19号),在处理投诉请求过程中,可通过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健全完善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等,先行调解,共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源头。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导入司法、行政、信访等各类途径, 做到多元化解贯穿处理投诉请求的始终。

三、依法登记分流投诉请求。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投诉请求,应在网络信访平台逐一做好登记,甄别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投诉请求,应在法定期限内直接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涉法涉诉事项,引导至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对非涉法涉诉事项,有行政许可、行政裁定等信访程序以外的法律途径处理的,导入行政机关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且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受理范围的,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无法导入上述法定途径的,根据具体情况由信访工作机构协调行政机关或本机关其他相关处(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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