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价业务的管理,切实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嘉兴市南湖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通过南湖区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价服务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南湖区审计局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具体由区投资审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中介机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简洁”的原则,实行合同期动态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效率、审价质量、工作成果、服务质量、廉政建设等。
第六条 动态考核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日常情况进行记载并考评。
第七条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基准分加上加分减去扣分为总得分(具体见附件)。
第八条 为了鼓励中介机构争先创优,在合同期考核中,排名靠前的中介机构,在下一轮审价服务资格招标中可适当给予加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区审计局停止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并取消其下一轮南湖区政府投资审价服务投标资格。
1.因社会中介机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2.社会中介机构因严重失职、业务水平低劣或故意出具含有虚假、高估冒算、带有偏见、误导性的咨询报告,造成委托方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