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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26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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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基地软硬件建设水平和运行质量,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0日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57号)和《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力社保厅认定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考核评估遵循“特色办教、注重实绩、以考促建、激励引导”原则,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考核结果的确认,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承担日常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共分为三部分:

(一)基地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基地自身定位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队伍建设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水平提升、教学投入和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教学设施及专业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二)基地的继续教育工作成效情况

包括基地在围绕本行业领域内,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完成核准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开发专业课程,配合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地人力社保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承接落实行业培训规划,拓展社会化继续教育业务及学员学习成效反馈等。

(三)基地所属管理部门评价情况
    包括基地所属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基地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评价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基地考核一年一次,以三年一个周期开展评估。考核评估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  考核评估方式:年度考核采用书面考核为主,抽取30%左右基地进行重点考核,重点考核以书面与现场抽检的方式进行,新批准的基地,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考核。评估以书面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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