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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30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优先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调解机关。

  行政争议的调解,按以下规定确定行政调解机关:

  (一)涉及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解;

  (二)涉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

  (三)涉及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四)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负责调解;

  (五)涉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负责调解;

  (六)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争议,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负责调解。

  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具体组织调解。

  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行政机关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牵头调解,相关行政机关参与调解。难以确定牵头行政机关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协商明确。

  第七条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质监、价格、知识产权、人力社保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专业调解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调解组织,具体组织民事纠纷的调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申请行政调解,应当向行政调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对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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