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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17〕80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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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以外的(下同)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安监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在线考试。

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考试机构)由各市安监局根据职责确定,报省安监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各级考试机构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建设达标、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各考试点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其设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市级考试机构和省属考试点的工作;

(五)承担由省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六)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

(七)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队伍建设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二)承担省安监局委托的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考试点职责:

(一)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试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后30日内,向考试机构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申请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各市级考试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下月考试计划报省级考试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受理工作。考试机构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作准考证,向参加考试人员发放。

考试点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考试进行现场监考;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实际操作考试后,考评员应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阅卷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成绩录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或全省统一考试题库。统一考试题库分为:主要负责人题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题库。

第十九条 省级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制定的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三条 考试人员、监考人员和考评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必要时可向考试机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章 证书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后,并符合相关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颁发相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书。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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