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规范建设领域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 施 意 见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7〕10号)文件精神,规范建设领域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处置责任
建设领域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总责,人力社保部门与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落实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人力社保部门作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对在处理举报投诉和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并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监督管理
(一)严格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区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要将建设工程投标单位是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审查范围,限制其招投标资格。严肃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或减少审批程序,严禁先开工后办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停止施工,依法查处。
(三)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文本内容,细化工程款支付节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工程量变更(追加或减少)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核算,按合同比例支付。
(四)严格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程序。在建设工程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前必须在该项目部农民工驻地《建设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内公告其工资发放情况清单,公示期七天,期满后向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备案,同时提交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劳动报酬结算表、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出具《南湖区建设工程(主体、竣工)验收阶段工资支付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按其施工进度进入相应备案程序。
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一)逐步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实行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每月应及时将施工企业核定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汇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把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支付项目进度款的条件列入合同条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推行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企业要设立劳资专管员,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负责编制施工作业人员花名册、班组长花名册(见附件),详细记录农民工个人基本情况、户籍地址和现住址、联系方式、进出入工地的起止时间、所从事的工种等信息;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农民工劳动报酬结算表(见附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企业发放;主动参与协调处置农民工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