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市南湖区“人才强企”若干政策意见
(南委办发〔2016〕21号)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才强企”若干政策意见》(嘉委办发〔2015〕7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政策的意见》(南委办发〔201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要素、资源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人才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5000元的工资外津贴及50万元购房补助。
2.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百”、“千”、“万”人才在聘期内分别给予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工资外津贴及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助。
3.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 “千人计划”人选等国家级重点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的工资外津贴及25万元购房补助。
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前三位获得者每人每月2000元的工资外津贴及20万元购房补助。
5.“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千人计划”入选人员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在聘期内给予每月2000元工资外津贴及20万元购房补助。
6.“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的工资外津贴及20万元购房补助。
7.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二、三层次人员在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600元工资外津贴,以及20万元、10万元、8万元购房补助。
8.博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职称人员在聘期内给予每月1000元工资外津贴,其中具有正高职称人员在聘期内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职称人员在聘期内给予6万元购房补助,硕士研究生给予3万元购房补助。
9.列入嘉兴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在培养期或管理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500元。
上述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对今后新增评选项目并获荣誉称号的人才,比照上述待遇执行。上述高层次人才须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享受工资外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一年一拨付。申请购房补助要求为南湖区区域内首套自住房并落户,补助按30%、30%、40%比例分三年发放。以上人才补助所需经费,由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50%,企业注册地镇(街道)、园区承担50%。政府补助由区人才专项经费统一支付,镇(街道)、园区补助部分于年底结算。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10.硕士研究生新进我区“互联网+”小微企业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给予合同期内工资外津贴每月180元,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11.对新进我区小微企业工作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给予合同期内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12.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区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生活补贴。
13.对在我区工作并租住于区人才公寓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第一年给予当年基准价20%以内的优惠,第二年给予当年基准价10%以内的优惠。
三、鼓励企业建设人才发展平台
14.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嘉兴科技城等建站主体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规定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
1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给予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期间5万元科研启动资金补助、4万元研发资金补助和4万元生活补助,以上补助资金在博士后进站开题之后拨付50%,中期考核之后拨付50%。
16.企业新建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40万、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7.对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每年带徒不少于5名,形成“以师带徒”团队培养模式。被评定为省、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经考核,每年分别补助1.5万元、1万元、5000元。
18.企业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见(实)习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评选获得先进的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19.企业认定为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基地)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的配套补助。
四、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
20.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