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09年12月8日)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保存国家历史记录,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国家信息化健康发展,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 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 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 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 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二)全程管理。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 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规范标准。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便于利用。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 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五)安全保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第二章 电子文件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档案 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管理方针政策;
(三)审定电子文件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规划、重大项目方案;
(四)组织起草相关标准;
(五)研究解决全国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承担。
第六条 县以上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负责电子文件管理的部门,承担本地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3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各级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各级发展改革、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为 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提 供资金保障。
第八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 划,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落实保障措施。
各单位文秘和业务部门负责电子文件日常处理;档案部门负责归档电子文 件管理;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保密部门负责涉密 电子文件的保密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本馆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 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并依法提供利用;有条件的应当根据国家 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本级电子文件备份中心或者异地备份库。
第三章 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办理
第十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在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时,应当组织文秘、业务、档案、信息化、保密等部门提出电子文件管理的功能需求。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在形成和办理过程中,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原件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
(二)能够保证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 法更改;
(三)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完整。
涉密电子文件的原件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 上一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