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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质量发〔2018〕41号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要求,切实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现就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
(一)登记造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和《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区)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统一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平台上进行。县(市、区)级计量行政部门可委托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备案,辖区内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可委托所在设区市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备案。
(二)申请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备案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确定)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实施检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性质而出具校准证书。计量检定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向社会公开承诺检定工作时限并严格执行。对临近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要提前30日提醒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期送检。
(四)报告结果。计量检定机构通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加贴合格证等方式报告检定结果。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在封面左上角统一印制CCV;强制检定标识(标识图例见附件3)。计量检定机构可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需要出具电子证书。计量检定机构在报告结果时要同步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结果导入浙江省计量信息管理系统。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强制检定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及授权单位报告。每年11月30日前计量检定机构应将本年度强制检定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送授权单位。
二、明确执行强制检定职责分工
(一)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县(市、区)级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省局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市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详见附件1),清单所列项目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原则上由设区市辖区内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特殊情况,经省局同意也可指定其它计量检定机构承担。
(二)保持检定关系稳定。2017年4月1日前已形成的存量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关系,不符合本通知明确的强制检定职责分工的,各地要创造条件,在2020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并保证工作平稳有序;增量部分,原则上按本通知明确的强制检定职责分工确定检定关系。
(三)统筹安排特殊项目。对于总量不大、跨区域分布、技术要求高、统一检定较为经济合理的工作计量器具,由省局、市局统筹确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省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见附件2。各市局可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辖区内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