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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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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3月14日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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