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师学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技师学院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地区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产业转型升级、技能人才结构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等,科学统筹规划本区域技师学院的数量和布局。除省中心城市外,县(市)常住人口规模30万以上的可设置技师学院,30万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置。
二、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置技师学院:
1.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筹建办学资格;
2.独立建制(不与其他各类学校合办,校园独立),在区域发展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3.学校投入使用的校园实际产权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
4.技工院校注册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不少于3000人;
5.专任实习指导教师占专任教师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