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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8】156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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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厅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24日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第三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要求,编制和管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第四条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申请编入目录: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内部治理有效,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健全;

(三)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社会信誉良好;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两个年度没有年检(年报)、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五条 社会组织申请编入目录,应对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一、二级目录分类,提出能够承接的服务种类清单。申报的服务种类超出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具备下列优先条件之一的,可简化申报程序,依其申请直接编入目录:

(一)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以上等级,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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