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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 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 文件 |
南司发〔2018〕28号 |
关于调整南湖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属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鼓励我区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南湖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补助9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12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500元。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一般案件补助1800元;
(三)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按同类诉讼案件的最低标准减半发放;
(六)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七)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300-600元。
(八)在法律援助咨询过程中,为咨询者代拟起诉书或劳动仲裁申请等法律文书,每份法律文书补贴200元,并留存一份法律文书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归档保管。
(九)律师参与值班、陪同领导参与信访接待和法律咨询等活动的,每人每天补贴300元;参与案件质量评估或其它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每人每天补贴300元;举办法律讲座每人每次补贴500元。
二、律师跨县(市、区)、跨省办案的,根据办案成本适当增加办案补贴,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同类案件补贴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