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778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行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与审查
第一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案件实体处理等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各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医学、建筑、审计、环保、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问题等进行质证或作出说明。
第二条 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出庭申请书须载明申请理由、询问要点或待说明事项清单等内容。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还应提供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并附有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三条 出庭鉴定人应当是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第四条 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逾期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准许,或者准许申请但予以训诫、罚款或者判决由其负担鉴定费用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出庭的,通知其出庭。
鉴定人的出庭申请主要审查申请书中载明的异议主张对案件实体处理是否有实质影响、是否具体明确、与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关联、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有基础证据等。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申请主要审查协助质证或作出说明的问题对案件实体处理有无实质影响、是否足够专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教育背景、职业资格资质或从业经验等。
第六条 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或协助认证。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庭认为确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较大矛盾的;
(二)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间内容差异较大的;
(三)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较大争议的;
(四)鉴定论证过程与结论存在矛盾,或鉴定意见分析论证不充分,难以审查其可靠性和科学性的;
(五)鉴定意见结论不明确或存有争议的;
(六)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的;
(七)法庭认为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出庭申请的审查结论,应当通知申请人,准许出庭的,还应通知其他诉讼参与各方。准许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同时向申请人送达出庭费用预缴通知书,通知其向法院预交出庭费用。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
符合出庭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向被申请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其出庭接受询问或作出说明的要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协助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九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并对该鉴定人所在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全部、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出庭的,法庭可准许其书面答复质询、书面提出意见、更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或采用远程视频连线等方式参与庭审,也可视情决定延期审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参加庭前会议接受当事人质询、提出意见说明。
存在上述第二款情形的,法庭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视频内容应当录制后存入案卷。
二、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