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12-2018-0042
浙财企〔2018〕69号
各市财政局、总工会(宁波不发):
为规范和加强劳模慰问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对《浙江省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好省部级劳模的春节慰问和困难帮扶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6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和生活、医疗等特殊困难帮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总工会负责制定年度慰问帮扶实施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省总工会和省财政厅共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慰问帮扶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春节慰问对象为纳入省总工会档案管理的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专项资金的困难帮扶对象为纳入省总工会档案管理的特殊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以下简称“特困劳模”)。撤销荣誉称号、移居国(境)外、自动离职、单位除名、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等情况的对象不纳入上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劳模春节慰问标准及经费来源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困劳模帮扶范围包括:
(一)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本人无固定收入或收入偏低,且经当地补助后仍存在较大生活困难问题的;
( 三 ) 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四 ) 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五 ) 其他需要帮扶的特殊情况。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对象不予帮扶。
第八条 特困劳模帮扶资金用于补助特困劳模当年生活、医疗费用缺口,其中生活费用支出不包括购房、购车、就读高收费贵族学校、自费国外留学及奢侈品消费等项目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