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十百迎百年”百家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更好地激发企业创新激情,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我区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依条件审核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单位是指组建中心的企业,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研究开发能力。同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组建技术研发中心。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研究制定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二)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研发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提供技术支持。
(三)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四)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第五条 中心主要依托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中心认定的主要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前,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新产品等。
(三)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R&D)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或500万元。
(四)中心应有技术水平较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直接从事研发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或不少于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五)企业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中心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和科研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