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科室(队)、所(分局)协同配合,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湖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以下称:监督抽查),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直接进行结果处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质量标准与计量监督管理科(以下称:质量科)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监督抽查,汇总、研判和公布全区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南湖区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总体协调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及时向办案机构移交有关案件线索,指导、督促所(分局)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收集汇总监督抽查有关信息,并及时录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
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以下称:所(分局)]负责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或者配合抽样单位进行现场抽样、网络抽样,对最终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结果处理,查处有关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执法队负责接收质量科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并移交的有关案件线索,查处或者指导所(分局)查处有关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监督抽查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市监监[2020]16号)执行,本办法主要对科(室、队)、所(分局)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五条 监督抽查计划及其抽查产品由质量科结合政府、上级部门要求和本地产业实际情况制定,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专家研判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 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要求确定(以下称:入围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 抽样实施
第七条 现场抽样应当由所(分局)自行抽样或者配合抽样单位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流通领域现场抽样时,被抽样销售者所在地所(分局)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八条 南湖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网络抽样:网络销售商品标称生产者、网络销售者、网络销售平台注册地。
四、检验结果送达
第九条 质量科在收到检验机构结果通知文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移送所(分局),所(分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以下称:被抽样单位),并签署回执。
五、异议处理
第十条 区级监督抽查中,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结论有异议时,由异议申请人向质量科提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异议申请和复检手续。
第十一条 收到复检机构复检结果后,由质量科及时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签署送达回证,并同时将复检结果抄告所(分局)、综合执法队。
六、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最终结果为不合格的,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所(分局)和质量科分工进行结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