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加强在编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纪律要求,根据《南湖区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南组通〔2019〕1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生态环境分局科级干部以下的在编在职人员(科级干部按照《南湖区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落实好管理职责,做好在编在岗人员信息采集和登记备案工作;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规定由办公室集中保管,并建立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台账。
第三条 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在编在职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包括提任、调离、退休等),办公室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南湖区公安分局登记或变更备案。
第四条 在编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由局党组负责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具体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的,应在出国(境)前2-3个月,由本人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二份,附件1)。无特殊情况,临时提交申请的,一般不予审批;提出3个月以后的出国(境)申请,不予审批;出国(境)人员经审批同意后,需改变行程或时间的,应重新进行审批;
(二)局党组审批。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各类人员出国(境)年度安排,对申请的因私出国(境)事项进行审批,批审同意的,申请人填写《在编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二份,附件2);申请出国(境)探亲的,需提供探亲对象在国(境)外的证明材料;
(三)区纪检组备案。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将在编在职人员书面申请及《在职在编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送交区纪检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