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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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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团的领导,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推进从严治团,规范团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团内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摆在首位,把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作为共青团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作为确保全团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的重要保证,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从严治团。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请示报告工作要全面如实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力倡短、实、新文风。

(三)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团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条 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团组织请示报告。各地各级团组织承担团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团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团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地方团委办公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团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共青团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团中央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事项

第四条 在共青团工作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团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团中央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五条 团中央应当向党中央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

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处理等;

(三)召开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全国青联全委会,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等重大会议有关事宜;

(四)团中央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处组成,届中增补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全国青联委员、常委、主席班子组成,届中增补常委、委员,主席、副主席变更;

(五)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活动,发表讲话、致辞,发贺信、回信、作出寄语,以团中央名义举办论坛、节庆、展会等重大活动有关事宜;

(六)共青团、全国学联、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全国青联全委会报告,共青团、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少先队等组织章程修改、中长期规划等重要文件有关事宜;

(七)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八)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党中央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九)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十)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十一)共青团工作中需要党中央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二)调整中央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三)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团中央应当向党中央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统筹推进共青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情况;

(四)共青团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要改革、重要规划、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共青团工作、青少年群体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重大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团中央应当向党中央报备下列事项:

(一)重要团内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书记处同志分工;

(三)根据规定须报备的干部人事事项;

(四)书记处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出差、出访;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下级团组织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八条 团组织既要按规定向本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要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一方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方。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

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向上级团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团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需要上级团组织授权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处理等;

(三)召开本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青联全委会、常委会,学联代表大会,少先队代表大会等会议相关事宜;本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报告,青联全委会、学联代表大会、少先队代表大会的报告等文件;本级团的委员会、常委

会、领导班子组成,届中增补常委、委员、候补委员,本级青联委员、常委、主席班子组成,本级学联主席团、委员会组成,本级少工委领导机构组成等人事事宜;

(四)以上级团组织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有关事宜,邀请上级团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发表讲话、致辞等有关事宜;

(五)跨区域、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团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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