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70—2020—0001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有关精神及要求,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职责,确保机构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法律规定的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省应急管理厅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主要负责检查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监管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对在本辖区从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主要负责检查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统一标准,优化资质审批相关工作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注册地在本省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资质新申请、延续、增项、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在线提交相关材料。省应急管理厅将公开资质审批工作的受理、进展和结果,实现办事“零次跑”。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在线申请并填写、提交相关材料(见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省应急管理厅在工作日24小时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文书(电子版)。予以受理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内),审查合格的,经批准、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的同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电子版)说明理由。
(三)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中,固定资产价值用资产评估值证明,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场所系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明,系租赁的需提供出租方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且剩余有效租期不少于一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与安全评价工作场所面积在申请资质时不得重复计算。
(四)专职技术负责人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其专业能力需与申请业务范围的主专业相匹配,并且最多担任2个相近行业领域的技术负责人。
(五)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通过论文方式予以认定的其论文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且作者排名前三;专业能力通过科技进步奖予以认定的该专职安全评价师需有个人证书。
三、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