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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150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南湖区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的开展,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是指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的,集中连片对农村田、水、路、林等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按项目性质分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质量提升等项目。

  第四条  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其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有偿使用成本调剂费、耕地开垦费、其他国有土地出让金以及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类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的奖励、补助资金等。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由区国土分局(区土地整理中心)根据土地整理年度计划负责编制。预算编制需包括:土地整理的类别、整理区域、面积、新增耕地数量、计划投资金额以及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额度等要素。

  第六条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专项政策,对通过验收的土地整理项目以其新增耕地面积或整理区域面积为基数进行“以奖代补”,按《关于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办发〔2013〕131号)文件规定,具体“以奖代补”标准为:

  (一)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按复垦新增耕地节地率给予补助,节地率低于30%的项目,按12万元/亩给予资金补助;节地率在30%—50%之间的项目,按25万元/亩给予资金补助;节地率高于50%的项目(含50%),按35万元/亩给予资金补助。

  (二)土地开发项目,按净增耕地10万元/亩补助。

  (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质量提升项目,按实施区域面积200元/亩补助。

  (四)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建成标准农田面积4000元/亩补助。

  第七条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的原则,区国土分局(区土地整理中心)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项目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项目资金实行分批拨付制度,即:项目启动后拨付30%“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70%“以奖代补”资金。各项目镇下拨施工单位工程款可参照本办法,但应预留一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核算主体为项目所在镇财政办(所)。区财政下拨各镇的项目资金,由镇财政办(所)确定专人,设立专项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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