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1〕79号)、《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2号)和《嘉兴市关于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4〕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为重点,以确保民生为前提,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管理差别化、电价差别化和阶梯化促进产业政策调整为原则,引导高耗能、低效用地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改造、提高亩产效益;通过管理手段和价格倒逼机制,加快淘汰高能耗落后产能和取缔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推进我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实施范围
(一)近期,按《南湖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综合考评,工业企业评价结果评为D类企业中涉及水泥、钢铁、铁合金、电石、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列入南湖区重点整治提升行业,未完成整治提升、整合重组、关停的企业。
(二)远期,将根椐我区每年公布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逐步调整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公布、更新执行差别化电价加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三、实施标准
(一)对综合评价评为D类企业中涉及水泥、钢铁、铁合金、电石、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执行基准电价水平;对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对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
(二)对列入整治、关停而未完成整治提升、整合重组、关停的企业,第一年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第二年仍未完成整治提升、整合重组、关停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