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9〕2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二、职责分工
(一)成立南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领导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镇(街道)应相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日常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街道(镇)、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公示审核、矛盾协调等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接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以及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供气、排水等管线迁移统筹协调及管线迁移监督管理工作。
区政务数据局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联合审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加装电梯补助费用方案制定及资金拨付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困难户家庭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行消防技术指导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加装电梯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指导工作,土地和房屋权属审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维稳配合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建设及后期运行等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管线移位的,要积极予以指导支持,主动做好管线移位、设施设备改造等工作。
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生产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等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二)有明确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四)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街道(镇)和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
本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对南湖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的补助,在市级财政承担25%的基础上,剩余25%由区、镇(街道)按比例承担;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在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的基础上,区、镇(街道)按比例保障剩余部分。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 两项费用区与镇、街道分摊的方式为:建设街道、新兴街道、新嘉街道、南湖街道、解放街道按7:3分摊,与科技城管委会(大桥镇)、湘家荡管委会(七星街道)、南湖新区(东栅街道)、各镇承担比例为5:5。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二)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检验及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初审,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书面实名制异议的,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不予初审盖章,暂时中止申请加装电梯。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初审盖章并报送街道(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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