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58号)等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重点区域进区项目审批效率,更好地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二、主要目标
积极探索“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为突破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重点区域进区项目准入标准,实行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区域评价基础上的单个项目能评、环评审批简化。加快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待条件成熟后总结经验在全区复制推广。
三、实施区域
(一)“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区域: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确、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
(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区域: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适合开展区域环评改革的特定区域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
四、重点工作
(一)积极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环评办法。推动实施区域进区项目节能审查、环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项目准入节能审查、环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建立完善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
(二)建立区域节能审查机制。研究进区一般行业项目和“8+1”高能耗行业项目分类指导管理新机制,简化优化节能审查环节,最终实现一般行业项目实施节能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8+1”高能耗行业实施现行节能审查管理。
(三)建立完善区域环评机制。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区域环评为抓手,简化环评审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探索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综合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信用南湖建设,进一步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失信企业及时予以曝光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形成守信企业有激励、失信企业受限制的机制。
五、保障机制
(一)完善组织架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环保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重要事项会商、实施督查督办等形式,协调推进实施工作,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并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区发改局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整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区经信商务局负责区域能评改革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区域环评改革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区域能评、环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各实施区域所在镇、街道、园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强化工作考核。完善督查考评机制,将“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未完成能源“双控”和环保目标任务的区域,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南湖区“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工作指导
意见
2.南湖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南湖区“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
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对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确、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2017年选择不少于1个区域先行启动。按照“严守‘双控’目标、高效服务企业、强化过程监管”的基本原则,以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负面清单、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为重点,通过改革,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进一步简化、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最多跑一次”要求全面落实,探索出既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又实现节能审查高效审批的新途径。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域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节能报告要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用能概况,提出一个时期内该区域的能源消费强度和用能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并提出区域内行业分类管理原则、区域能效标准依据和区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的对策措施,建立区域节能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推广应用、用能承诺和责任追究、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等工作机制,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二)制定区域负面清单。以高耗能行业、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国家审批(核准)的政府(企业)投资项目为基础,建立区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内的行业为重点行业,其余行业为一般行业(包括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数据中心及下列八大高耗能行业(简称“8+1”)应列入负面清单: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业、纺织业(含印染、定型等后整理、纺纱、织造等工序)、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三)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对通过区域能评审查的区域内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行业分类管理。
一般行业实行承诺备案管理。一般行业项目投资业主通过寄送等方式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见附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区行政审批局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对照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总量控制目标、负面清单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承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管的依据,项目备案实现“零上门”办理。未实施区域能评改革地区的能评承诺备案,继续参照《关于一般非高耗能工业行业项目实施能评承诺备案制的通知》(嘉经信资源〔2016〕111号)要求执行。
负面清单内的重点行业实行项目能评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省、市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初审后,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省审批权限下放职责进行审查;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至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按市审批权限下放职责进行审查;30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备案。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
开展区域能评审查。区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负责合理分解下达区域节能目标任务,组织专家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根据区域节能报告报批稿、评审意见、区域节能目标任务、能耗水平等,对区域能评内容和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组织开展对区域用能管理的监督指导。审查意见应包含区域节能报告是否通过、区域用能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负面清单、节能措施等基本内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试生产)后半年内向区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进行节能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产运行。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在项目投产稳定运行后,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能源监察机构,不定期对项目实际能耗水平等承诺内容进行专项监察。对达不到承诺内容要求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区域管理机构作为区域能评的实施主体,要认真组织开展区域能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节能主管部门作为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对区域能评进行节能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开展区域能评管理的监督指导。
(二)强化政策保障。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落实新上高耗能项目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推动用能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实现用能高效配置。推行用能权有偿使用改革,对新增用能指标,鼓励通过有偿配置等方式取得,形成存量用能分类核定、新增用能有偿使用的体制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和认定办法,对企业不履行承诺备案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产停业,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区域能评工作不落实或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实施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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