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17〕38号)文件精神,《嘉兴市南湖区娱乐场所经营等17个行业许可“一证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南湖区娱乐场所经营行业
许可“一证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行业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所指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贯彻国家对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的娱乐经营活动的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七条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审批工作,涉及注册登记、娱乐经营、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影响评价等,实施一窗综合受理,全程合并审批,统一发放一照一证。
第八条申请娱乐场所经营,应当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以个体工商户类型申请: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复印件;
4、租赁合同(自有房屋免交);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一寸照片一张;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区行政审批局发证后自动补上);
9、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10、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1、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3、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及熟食制品销售的需提交);
14、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涉及自酿酒销售的需提交);
15、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的说明文件(涉及自动食品售货设备的需提交);
16、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涉及鲜奶吧经营的需提交);
17、设立娱乐场所申请报告(书面申请及申请表);
18、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书面声明、公安部门核查属实函件(无犯罪证明);
19、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注功能、面积)、装潢设计图、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等;
20、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2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2、第三方机构卫生监测报告(超过500平方米需提交);
23、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24、公众聚集场所投放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以公司类型申请: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产证明复印件;
8、租赁合同;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区行政审批局发证后自动补上);
1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1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3、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5、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及熟食制品销售的需提交);
16、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涉及自酿酒销售的需提交);
17、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的说明文件(涉及自动食品售货设备的需提交);
18、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涉及鲜奶吧经营的需提交);
19、设立娱乐场所申请报告(书面申请及申请表);
20、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书面声明、公安部门核查属实函件(无犯罪证明);
21、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注功能、面积)、装潢设计图、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等;
22、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2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4、第三方机构卫生监测报告(超过500平方米需提交);
25、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26、公众聚集场所投放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以其它主体类型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材料。
第九条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非关键性要件缺项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应在领取证照前补齐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的实地勘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颁发证照
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嘉兴市南湖区行业经营综合许可》和相关证件副本。
第十条审批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登录南湖区政务服务网平台,录入上传所有信息、资料,并按系统流程流转、共享。
(2)审批科室审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书式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3)涉及现场核实要求的,现场勘查科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布局、设施设备等要素综合多个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一次性实地勘查,并将勘查结果推送审批科室。
(4)审批科室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需办理的娱乐经营、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进行审查。
(5)审批科室结合申请材料、现场勘查结果对拟设立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在拟设立场所、网络、报刊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6)对拟设立场所公示后,区行政审批局函告区文化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审核;函告区公安部门对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涉及赌博机型机种进行鉴定。
(7)审批科室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公示反馈意见、纸质材料审核、听证结果、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提出许可意见,并报科室负责人复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将许可意见报送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换发、收缴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办法》、《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规则》、《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限时办结制度》等制度规范相关审批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对该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嘉兴市南湖区食品经营行业许可“一证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行业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类别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食堂、中央厨房)。
第五条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审批工作,涉及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实施一窗综合受理,全程合并审批,统一发放一照一证。
第六条 申请食品经营,应当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以个体工商户类型申请: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复印件;
4、租赁合同(自有房屋免交);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一寸照片一张;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
8、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9、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0、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2、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及熟食制品销售的需提交);
13、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涉及自酿酒销售的需提交);
14、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的说明文件(涉及自动食品售货设备的需提交);
15、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涉及鲜奶吧经营的需提交)。
(二)以公司类型申请: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产证明复印件;
8、租赁合同;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11、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2、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4、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及熟食制品销售的需提交);
15、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涉及自酿酒销售的需提交);
16、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的说明文件(涉及自动食品售货设备的需提交);
17、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涉及鲜奶吧经营的需提交)。
(三)以其它主体类型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材料。
第七条 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非关键性要件缺项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应在领取证照前补齐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的实地勘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颁发证照
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嘉兴市南湖区行业经营综合许可》和相关证件副本。
第八条 审批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登录南湖区政务服务网平台,录入上传所有信息、资料,并按系统流程流转、共享。
(2)审批科室审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书式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3)涉及现场核实要求的,现场勘查科应当对经营场所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书面告知受理窗口。经现场勘查需要整改的,暂停审批流程,待现场勘查科再次现场勘查。
(4)审批科室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作出许可意见,并报科室负责人复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将许可意见报送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换发、收缴相关证件。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办法》、《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规则》、《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限时办结制度》等制度规范相关审批责任人员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审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区政府办公室对该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嘉兴市南湖美容美发足浴行业许可“一证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湖区行政区域内美容美发足浴行业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所指的美容美发足浴场所是由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所规定。
第三条 办理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合理,做到周围无污染源,并对周围环境、居民等不造成影响;
(二)经营场所内部布局合理、功能间(区)齐全,能够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经营场所卫生设施,工具、用具配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条件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符合相关行业的其他要求,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第四条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审批工作,涉及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行业许可,实施一窗综合受理,全程合并审批,统一发放一照一证。
第五条 设立美容美发足浴场所,应当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以个体工商户类型的申请: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复印件;
4、租赁合同(自有房屋免交);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一寸照片一张;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
8、《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9、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注功能、面积);
10、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1、第三方机构卫生检测报告;
12、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3、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以公司类型的申请: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产证明复印件;
8、租赁合同;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11、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注功能、面积);
12、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3、第三方机构卫生检测报告;
14、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5、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三)其他材料:如涉及食品经营还须提交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3、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及熟食制品销售的需提交);
6、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涉及自酿酒销售的需提交);
7、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的说明文件(涉及自动食品售货设备的需提交);
8、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涉及鲜奶吧经营的需提交);
(四)以其它主体类型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材料。
第六条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非关键性要件缺项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应在领取证照前补齐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的实地勘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颁发证照
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嘉兴市南湖区行业经营综合许可》和相关证件副本。
第七条 审批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登录南湖区政务服务网平台,录入上传所有信息、资料,并按系统流程流转、共享。
(2)审批科室审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书式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3)涉及现场核实要求的,现场勘查科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布局、设施设备等要素综合多个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一次性实地勘查,并将勘查结果推送审批科室。
(4)审批科室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美容美发足浴场所经营所需要的材料进行审查。
(5)审批科室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纸质材料审核,作出许可意见,并报科室负责人复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将许可意见报送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换发、收缴相关证件。
第九条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办法》、《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规则》、《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限时办结制度》等制度规范相关审批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区政府办公室对该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嘉兴市南湖区洗浴场所经营行业许可“一证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湖区行政区域内洗浴场所经营行业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所指的洗浴场所是指提供洗浴服务的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婴儿浴室等。
第三条办理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合理,做到周围无污染源,并对周围环境、居民等不造成影响;
(二)经营场所内部布局合理、功能间(区)齐全,能够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经营场所卫生设施,工具、用具配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条件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符合相关行业的其他要求,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第四条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审批工作,涉及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行业许可,实施一窗综合受理,全程合并审批,统一发放一照一证。
第五条申请洗浴场所行业经营,应当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以个体工商户类型申请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复印件;
4、租赁合同(自有房屋免交);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一寸照片一张;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
8、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9、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注功能、面积);
10、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1、第三方机构卫生检测报告;
12、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3、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000㎡以上单位需提交环评报告表,其余需填写登记表备案。
(二)以公司类型申请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产证明复印件;
8、租赁合同;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11、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注功能、面积);
12、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3、第三方机构卫生检测报告;
14、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5、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000㎡以上单位需提交环评报告表,其余需填写登记表备案。
(三)其他材料:如涉及食品经营还须提交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3、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及熟食制品销售的需提交);
6、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涉及自酿酒销售的需提交);
7、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的说明文件(涉及自动食品售货设备的需提交);
8、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涉及鲜奶吧经营的需提交);
(四)以其它主体类型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材料。
第六条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非关键性要件缺项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应在领取证照前补齐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的实地勘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颁发证照
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嘉兴市南湖区行业经营综合许可》和相关证件副本。
第七条审批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登录南湖区政务服务网平台,录入上传所有信息、资料,并按系统流程流转、共享。
(2)审批科室审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书式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3)涉及现场核实要求的,现场勘查科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布局、设施设备等要素综合多个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一次性实地勘查,并将勘查结果推送审批科室。
(4)审批科室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洗浴场所经营行业所需办理的注册登记、公共卫生、食品经营等事项进行审查。
(5)审批科室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纸质材料审核,作出许可意见,并报科室负责人复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将许可意见报送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换发、收缴相关证件。
第九条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办法》、《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规则》、《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限时办结制度》等制度规范相关审批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区政府办公室对该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嘉兴市南湖区住宿场所行业许可“一证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湖区行政区域内住宿场所行业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所指的住宿场所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第三条办理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合理,做到周围无污染源,并对周围环境、居民等不造成影响;
(二)经营场所内部布局合理、功能间(区)齐全,能够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经营场所卫生设施,工具、用具配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条件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符合相关行业的其他要求,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第四条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审批工作,涉及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行业许可,实施一窗综合受理,全程合并审批,统一发放一照一证。
第五条申请住宿场所营业执照,应当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以个体工商户类型申请: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复印件;
4、租赁合同(自有房屋免交);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一寸照片一张;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
8、《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9、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注功能、面积);
10、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1、第三方机构卫生检测报告;
12、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3、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5万㎡以上或涉及风景名胜区,需提交报告表,其余需填写环评登记表备案。
(二)以公司类型申请: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产证明复印件;
8、租赁合同;
9、《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10、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标注功能、面积);
11、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2、第三方机构卫生检测报告;
13、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14、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5万㎡以上或涉及风景名胜区,需提交报告表,其余需填写环评登记表备案。
(三)其他材料:如涉及食品经营还须提交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3、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及熟食制品销售的需提交);
6、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涉及自酿酒销售的需提交);
7、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的说明文件(涉及自动食品售货设备的需提交);
8、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涉及鲜奶吧经营的需提交);
(四)以其它主体类型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材料。
第六条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非关键性要件缺项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应在领取证照前补齐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的实地勘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颁发证照
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嘉兴市南湖区行业经营综合许可》和相关证件副本。
第七条审批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登录南湖区政务服务网平台,录入上传所有信息、资料,并按系统流程流转、共享。
(2)审批科室审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书式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3)涉及现场核实要求的,现场勘查科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布局、设施设备等要素综合多个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一次性实地勘查,并将勘查结果推送审批科室。
(4)审批科室按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宿场所行业许可所需办理的注册登记、公共卫生、食品经营等事项进行审查。
(5)审批科室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纸质材料审核,作出许可意见,并报科室负责人复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将许可意见报送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换发、收缴相关证件。
第九条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办法》、《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规则》、《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限时办结制度》等制度规范相关审批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区政府办公室对该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嘉兴市南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网吧行业)许可“一证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湖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行业)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按照国家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以及浙江省文化厅、工商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文市[2015]3号)要求:设立场所确保场所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的前提下,单体网吧最低设立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第六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七条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审批工作,涉及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涉及文化管理许可、食品卫生,实施一窗综合受理,全程合并审批,统一发放一照一证。
第八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公司类型申请(个人独资以上):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产证明复印件;
8、租赁合同;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报告;
11、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书面声明;
12、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13、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
1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证明。
如需食品经营许可还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3、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及熟食制品销售的需提交);
6、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涉及自酿酒销售的需提交);
7、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的说明文件(涉及自动食品售货设备的需提交);
8、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涉及鲜奶吧经营的需提交);
(二)以其它主体类型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材料。
第九条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非关键性要件缺项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应在领取证照前补齐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的实地勘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颁发证照
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嘉兴市南湖区行业经营综合许可》和相关证件副本。
第十条审批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登录南湖区政务服务网平台,录入上传所有信息、资料,并按系统流程流转、共享。
2、审批科室审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书式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3、涉及现场核实要求的,现场勘查科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布局、设施设备等要素综合多个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一次性实地勘查,并将勘查结果推送审批科室。
4、审批科室按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行业)所需办理的注册登记、食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等事项进行审查。
5、审批科室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纸质材料审核,作出许可意见,并报科室负责人复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将许可意见报送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换发、收缴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办法》、《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规则》、《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限时办结制度》等制度规范相关审批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对该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嘉兴市南湖区印刷经营行业许可“一证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印刷经营行业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适用于包装装潢印刷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细则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等。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申请印刷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需要提供必要的印刷设备)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四)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
(五)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六)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八)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九)符合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十)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十一)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
(十二)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十三)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十四)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审批工作,涉及注册登记、印刷管理、排污许可,实施一窗综合受理,全程合并审批,统一发放一证一照。
第七条 申请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申请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产证明复印件;
8、租赁合同(自有房屋免交);
9、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申请报告;
10、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1、企业置购主要印刷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及卖方营业执照(2台印刷设备以上);
12、企业印刷设备照片;
13、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14、内部其他管理规定;
15、场所地址、室内布置图、区域位置图;
16、提交第三方环评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表;
17、环评报告表通过后,项目开工生产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申请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复印件;
4、租赁合同(自有房屋免交);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一寸照片一张;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
8、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9、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申请报告;
10、置购主要印刷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及卖方营业执照(1台印刷设备以上);
11、印刷设备照片;
12、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五项管理制度;
13、内部其他管理规定;
14、场所地址、室内布置图、区域位置图;
15、提交第三方环评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表;
16、环评报告表通过后,项目开工生产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申领排污许可证;
1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
(三)以其它主体类型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材料。
第八条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非关键性要件缺项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应在领取证照前补齐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的实地勘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颁发证照
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嘉兴市南湖区行业经营综合许可》和相关证件副本。
第九条审批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登录南湖区政务服务网平台,录入上传所有信息、资料,并按系统流程流转、共享。
2、审批科室审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书式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3、涉及现场核实要求的,现场勘查科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布局、设施设备等要素综合多个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一次性实地勘查,并将勘查结果推送审批科室。
4、审批科室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印刷经营行业所需办理的注册登记、印刷经营、排污许可等事项进行审查。
5、审批科室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纸质材料审核,作出许可意见,并报科室负责人复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将许可意见报送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换发、收缴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办法》、《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规则》、《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限时办结制度》等制度规范相关审批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对该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嘉兴市南湖区劳务派遣许可“一证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南湖区行业许可“一证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三条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审批工作,涉及注册登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一窗综合受理,全程合并审批,统一发放一照一证。
第四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应向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以公司类型申请: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房产证明复印件;
8、租赁合同(自有房屋免交);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11、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1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1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以其他主体类型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 材料。
第六条 受理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非关键性要件缺项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应在领取证照前补齐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
受理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的实地勘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颁发证照
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嘉兴市南湖区行业经营综合许可》和相关证件副本。
第七条审批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登录南湖区政务服务网平台,录入上传所有信息、资料,并按系统流程流转、共享。
2、审批科室审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书式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3、涉及现场核实要求的,现场勘查科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面积、布局、设施设备等要素综合多个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一次性实地勘查,并将勘查结果推送审批科室。
4、审批科室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纸质材料审核,作出许可意见,并报科室负责人复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将许可意见报送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 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换发、收缴相关证件。
第九条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具体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办法》、《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规则》、《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限时办结制度》等制度规范相关审批责任人员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对本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对本细则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