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经九届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的
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区社会救助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配置,发挥社会救助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作用,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要求,创新机制,整合资源,逐步构建城乡一体、分工负责、相互衔接、运作规范的社会“大救助”体系,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必要的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救助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整合资源,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作用,整合各类救助资源,统筹各项救助政策,做到全面建档、信息共享、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实时观察、及时调整,避免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遗漏救助等现象的发生。
(三)分类救助,注重实效。根据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的多样性和困难程度的差异性,因人施策,及时救助,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四)多策并举,帮扶结合。坚持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输血型”帮困与“造血型”扶贫相结合,变被动救济为主动脱贫,提升自主脱贫能力。
(五)公正公平、规范操作。推行“阳光救助”,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救助活动,推动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发展。
三、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各级、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帮扶机制,强化精准救助,补齐增收“短板”,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与生产困难,确保每一户困难家庭都能及时获得社会救助,确保每一户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基本保障,使困难家庭拥有更多获得感和生活尊严。
工作任务:一是建立困难家庭大数据信息平台。主动开展调查摸底,建立起低保标准1.5倍以下家庭的 “一户一档”、“一户一策”,了解困难家庭需求,并根据不同困难和需求构建起分类分层的信息库。二是实现政府、部门、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部门的帮扶政策,建立困难家庭帮扶政策目录清单,掌握各类具体政策,通过统筹人、财、物等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建立困难家庭需求与社会救助资源精准对接的大平台。通过统一的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标准,以“项目化”运作方式开展助困、助产、助业工作,实现精准救助。
四、救助内容
(一)生活救助。
主要是对生活困难家庭给予社会救济,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救助措施。
1.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低保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人均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联动机制,即在物价上涨月份按省要求发放物价补贴〔月度补贴金额为: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1.5~2倍)×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对低保家庭给予每户每月2吨的免费用水、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有线电视免初装费和给予每户每月有线电视费50%的优惠;其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65%的缴费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南湖供电分局、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特困人员供养。积极开展“三无”“五保”和孤儿等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享受与低保家庭同标准的物价补贴、水电补贴、有线电视安装减免优惠和养老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3.残疾人生活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低保,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相关规定可以单人户纳入低保,每人每月按当年度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低保金。可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按照市本级低保标准的30%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需要长期照护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享受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护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4.困境儿童生活救助。机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机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6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发放。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再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患重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艾滋病)和罕见病的儿童,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减去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差额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再享受低保金。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按照不低于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患重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艾滋病)和罕见病的,按照不低于散居孤儿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以上各类困境儿童享受与低保家庭成员同标准的物价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5.其他特定人员生活救助。对“三老”人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和麻风病人,按省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对女方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和伤病残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分别给予每人每月750元和700元的特别扶助金。〔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二)医疗救助。
主要是对因患病而无经济能力治疗的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妥善解决困难群众无力就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1.基本医疗救助。对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部分在扣除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各种补助之后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就医,按其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70%进行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就医,按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60%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慈善医疗救助。对低保、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住院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医疗报销以后的自负和自费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具体按照慈善救助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慈善总会、区民政局、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3.特定人员医疗救助。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4周岁的给予适当补助;对7~18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少年儿童提供为期3~9个月的集中养育和康复训练。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全额保障;对列入“爱心透析”专项救助的特困职工家庭,给予每年4500元专项救助。〔责任单位:区残联、区卫计局、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4.特殊病种救助。对艾滋病患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各种补助之后,按自负部分的70%进行救助,10万元封顶。对罕见病(患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患者,免费给予规定用药。(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三)教育救助。
主要是对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提供各种形式的救助,以保障困难家庭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为今后就业带动整个家庭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1.减免学杂费。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减免保育费和教育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杂费和住宿费。(责任单位:区教文体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2.教育助学。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子女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等救助外,积极整合部门助学资金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以“项目化”运作方式统筹开展助学活动。对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大学、大专)以及高中(含中专)的,每年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助学金。(责任单位:区教文体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
3.提供营养午餐。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区教文体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
(四)住房救助。
主要是对住房困难的家庭,给予住房救助,以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的一种社会救助方式。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