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办法(暂行)》和《严厉打击电力捕鱼等违法行为的联动执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19号)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南湖区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办法(暂行)》和《严厉打击电力捕鱼等违法行为的联动执法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九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南湖区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荡水域是指在本区区域内(不包括嘉兴市区城市防洪工程以内的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所有水域。
第三条外荡水域渔业生产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稳定队伍、整合资源、强化执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外荡水域渔业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外荡水域水面整洁无障碍物,渔业资源有效修复,渔业生产安全有序。
第五条各镇(街道)开发、利用辖区内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的方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区农经部门负责全区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指导各镇、有关街道开展外荡水域管理工作;
(二)核发临时流动捕捞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
(四)组织开展渔业生产秩序联合执法检查;
(五)负责各类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除外)。
第七条各镇、相关街道根据委托行使以下职责:
(一)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清除辖区内外荡水域非法设置的固定渔业生产设施、水上搭建物、障碍物等设施;
(二)防范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三)抓好辖区内渔业船舶的安全责任管理,维护水上渔业生产秩序。
第八条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为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安全保障,与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外荡水域联合执法,对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转的各类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水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保障水域水质安全,维护生态环境。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可以用于电力捕鱼的“三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的查处。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
第九条外荡水域禁止设置围网、网箱、网簖等固定渔业生产设施。在控制捕捞强度的前提下,适度审批临时流动捕捞许可。
第十条外荡水域范围内的主干线航道,禁止各类渔业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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