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财综〔2012〕4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嘉计物〔2002〕504号《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嘉财综〔2012〕34号《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和嘉财综〔2015〕6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南湖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2016年1月1日后(含2016年1月1日)通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南湖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受让人。
二、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具体标准: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