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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发〔2014〕93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南湖区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南湖区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嘉兴市南湖区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嘉兴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围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基层政府治理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实现执法重心下移、增强基层执法能力为重点,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原则。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精简统一、效能优先的原则。调整执法机构,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和管理效能。突出重点、协调推进的原则。针对多头重复交叉执法和多层执法问题比较突出、面广量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领域,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范围,切实解决“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问题,确保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到位。同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推行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市区事权划分、事业单位改革等工作相衔接,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三)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乡镇(街道)基层延伸,逐步实现城乡全覆盖。同时,进一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人员力量,明确执法范围,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切实解决基层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力量分散和管理机构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等问题,全面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试点内容

  (一)实施范围

  南湖区各镇、街道全面同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实施领域

  在原经省政府批准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公安交通等7个方面共159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的基础上,明确赋予其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同时先行增加集中行使土地、水行政、安全生产并扩大环境保护等4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下一步,再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逐步增加集中行使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林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等5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为:

  1.集中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集中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河道、水资源、农村供水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集中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监管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除外)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扩大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集中行使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集中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集中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集中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集中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侵占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未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越权行使。

  (三)执法机构、管理体制和人员编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结合实施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规定重新制定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镇(街道)中队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镇(街道)中队,作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的派出机构,并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牌子,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合署办公,形成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镇(街道)中队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干部管理以条为主,中队主要负责人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征求镇(街道)意见后任免;行政执法以块为主,在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指导下,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综合协调统筹。镇综合执法工作由所在镇政法副书记分管,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由所在街道原城管主任分管。中队人员的考核以镇(街道)考核为主;工资津补贴待遇由所在镇(街道)发放,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支出,具体经费保障办法由区财政局明确。

  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人员力量,主要通过总量控制、整合资源、内部调剂的途径解决,在不突破现有执法人员编制总量,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保证基层和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即在原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现有行政编制9名、事业编制(参公)150名的基数上,从划转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承担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中,相应划转事业人员。具体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另行研究并专题报市编委办备案。

  (四)建立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的高效、权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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