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区之路,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深入实施四大行动,全力构建五彩南湖,扎实推进江南水乡现代田园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授于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评审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五条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质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质监分局、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计卫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统计局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区质监分局,评审办主任由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长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申报材料与现场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提出建议进入现场评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最新版本),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较好地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五)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